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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對這篇文章的邏緝認同嗎?有沒有法律界的人士可以指教一下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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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閃強姦與炸迪士尼的是非對錯
葉一知
兩宗「網言入罪」,包括已定罪的「快閃強姦黨」和調查中的「炸迪士尼」事件,近日引起廣泛網民blog友關注。
網上討論區、吹水區、chat room、公開的網誌等地方,可輕易為公眾接觸,是一個公眾場合,顯然與電郵、msn、icq等私人對話軟件有別。在網上公開留言,情況有如現實生活中的公開研討會。
互聯網從來不是無法無天的地方,你貼孌童照即屬違法;現實生活有誹謗,網上也有。網民犯法,與在現實犯法無異。網民被拘,不令人驚訝,問題是拘捕的理據。
我認為,快閃案判得對,迪迪尼案拉得錯。
兩案主角都說「開玩笑而已」,但「講笑」不能成為辯護理由,因為任何人在那個情況下,一定堅稱當時是說笑。
「快閃強姦黨」與「炸迪迪尼」兩案的最大分別是控罪——「快閃案」的控罪是「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」(簡稱「有違公德」(註)),但「迪迪尼案」中,警方指男子涉嫌觸犯《刑事罪行條例》中「企圖導致爆炸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」(簡稱「企爆」)。
先說兩個假設情況:
(一) 海洋公園開大會,數十員工參與,有男有女。會議尾聲,某主管突然提出:「我想仿傚外國,搞一個快閃強姦黨。」繼而詳述外國的經驗和手法,再說:「有興趣一齊玩嘅可以繼續留低傾下。」
(二) 跟(一)類同。會議尾聲,某主管說:「你地有冇人識整炸彈,我真係想炸左迪士尼。」
即使情況(一)刪去了「有興趣留低」那部分,即使那是一句笑言,大部分與會者(男或女)聽到這個念頭都會感到不安。就等於有人在時代廣場外聚眾高聲討論「香港有沒有可能組成快閃強姦黨」,行人聽到也會感到不安甚至憤怒。
在情況(二),大家聽罷可能會拍手叫囂大笑,因為迪士尼威脅海洋公園的經營,生意被搶,大家才要開會謀對策。如果世上沒有迪士尼,他們會輕鬆得多。有感於此,「炸迪士尼」只是發洩或攪笑。
兩個情況的分別是:(一)涉及道德,意念本身令人非常不安(參考:說粗口犯了附例),而(二)涉及的意念(相對地)並沒有令人(非常)不安,同時又沒有足夠證據支持「炸迪士尼」的動機。
(一知按:如果(二)那位主管像(一)說「有興趣參與行動嘅可以留低研究」,則另作別論。)
兩個情況與現實兩單案件的分別,是在現實生活中,我們很容易表達語氣和身體語言,令人感受說話的動機,但在互聯網,表達語氣表情較為困難。但這不是重點所在,重點在控罪的理據。
如果這個社會endorse「有違公德」罪(註),而強姦在任何國家都是嚴重罪行兼嚴重違反公眾道德,那麼有人在公眾場合宣傳組識「快閃強姦黨」,引起了公眾不安,警察即可用「有違公德」罪拘控那人。快閃主角出文,領頭要組織強姦黨,引起很多網民的憤怒不安;他留下私人電郵,叫有志者齊來私下討論;在該留言被刪除後,他再貼,態度囂張。如上所言,如果以「有違公德」罪來拘控,已是證據確鑿,只能說一句:「抵x死」。
但迪迪尼主角不同,拘捕他的理由不是「違反公德」而是「企爆」,這就十分荒謬。要證明一個人犯了「企爆」,不能單憑一句「在座有冇人識整炸彈…..我想炸迪迪尼……唔該」就叫證據確鑿,還要有其他有力證據,例如他跟懂製炸彈的朋友聯絡、購買材料、到迪士尼視察等,才能拘控。又或者,他在討論區上列出行動的日期時間地點,也可以採取行動,因為這樣做等同恐嚇,足以引起公眾恐慌。但如果一句話就叫有足夠理據拘捕疑犯,以後任何人發放類似內容,例如「我想炸左深水埗玉龍士多」,警方也得全部拘控,總不能因為迪士尼比玉龍士多人多而不加拘控吧?
這兩天傳媒廣泛報道一個少女被輪姦的新聞,案情令人髮指。如果有網友提出「我想殺死呢啲禽獸……有冇人識人有槍賣…唔該」,難道警方看不出那是發洩憤怒嗎?同理,說要炸迪士尼,可能只是那人遊完迪士尼後遇到極不禮貌的對待,上網發洩。執行「企爆」等刑法,憑一句說話拉人,在行政上當然快捷妥當,但警方的職責不單是拉人,更要調查和蒐集足夠證據,證明說話者有行動的意圖。如果警方要對所有類似的情緒發洩式留言一律採取拘捕行動,那不是浪費警力嗎?如果警方無法分辨大部分留言的性質,每段留言都加以調查,又不是浪費警力嗎?
話分兩頭,這兩件事令很多人不滿,即使是「組織快閃強姦黨」這樣惡心的念頭,一樣有同情者,何解?因為香港有自由,沒民主,在民主不可能實現下,自由不受機制保障,最終唯有削弱自由來遷就有限度的民主。這幾年,香港的言論自由不斷萎縮,有目共睹,政府的威信早已破產,市民總覺得任何與言論有關的事件,背後都有削弱自由的政治目的。風吹草動,便草木皆兵,只因市民對政府再沒有信心,這裏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制度來保障自由。
註:甚麼是「公德」或「公眾可接受的道德」,是一個極複雜的問題,唯與本文題旨無關,按下不表。但我相信,絕大部分人都會認同「快閃黨輪姦婦女」絕對「有違公德」。為方便討論,本文以此介定作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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