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持言論空間 切忌濫言「歧視」
8月5日,在溫哥華市中心一帶有支持同性戀人仕的「引以為傲游行」(Pride Parade),個別政客亦有份參予。[...]屆時他們又是否會衣不蔽體,大搖大擺地在街頭上走動?[...]
俗語說「一樣米養百樣人」,社會上不同人仕存在著不同的喜惡、不同的價值觀、不同的生活方式及對事物有不同的看法,應該是最自然及正常不過的事。復雜的問題是關於政府保護「少數社群」(minority group)免受「歧視」這重要議題,尤其「少數社群」及「歧視」都屬於比較模糊的概念。簡單的例子是吸煙者為社會上的少數,但是否應被看為「少數社群」而要予以特別保護?保護「少數社群」又是否要給予一些其他人享受不到,例如在公眾地方「全裸上陣」的額外權利?反歧視的其中一樣原意是要叫我們不要以標簽看待個人,但過份強調「少數社群」的差異會否反而高舉了相關的標簽而模糊了個人的獨特性?
自1996年起,性取向被包括在本國的人權憲章的保護傘下,歧視某種性取向遂與歧視種族、宗教及性別等同屬違反人權憲章。[...]根據國際人權公約,對種族、膚色、語言、宗教、信仰及性別的歧視均被提及並被視作有違人權,但性取向(sexual orientation)則沒有被包括其中--性取向似乎未被國際社會一致認定為遭受歧視的一族。
對事物持不同意見是否等同「歧視」?總不成對社會上所有的議題都唯唯諾諾吧!喜歡與否,我們總得承認基於個人經歷、家庭背景、文化以及信仰等理由,社會上不同人仕對同性戀的生活方式會存有不同看法,甚至包括對該種生活方式持有不予認同的意見。我們在界定何謂「歧視性」言論方面要非常小心,個人之見是現時加國的法律定義仍未算清晰。社會上流傳一種想法,以為對同性戀生活方式提出不支持的意見便自動成為歧視行為,似乎有「上綱上線」之嫌,而這是不必要的?有立場與歧視豈可以隨便劃上等號?[...]
我的好友陳心田在加中時報發表的評論文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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